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及解读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6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61230

 

西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潜力,规范横向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学校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以合同约定方式取得的,经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认定的横向科研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按照项目管理的科技成果转让资金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洽谈、合同签订、督促项目资金到位、项目执行、项目结题、配合项目结账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资金,项目结题后按时结账,配合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等;

审计、监察、人事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院对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学习和宣传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服务保障;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人员经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等在职在编相关人员的加班费、津补贴、绩效等。

(二)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七)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八)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九)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十一)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科研辅助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劳务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三)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管理费、业务接待与联络费、办公费用、水电消耗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九条 管理费:学校按到校资金的6%提取,其中:学校5%、学院1%,学校管理费用于学校在管理科研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支出,学院管理费用于学院在管理科研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 项目预算

第十条 项目资金预算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与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不符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预算不得超过项目在校资金的50%,并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统一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科技成果转让资金除外。

第十二条 外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到校资金的49%,超过的须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总额、人员经费预算、外协费预算进行指标控制,其他项目开支预算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

第五章 报销规定

第十四条 支出审批、财务报销严格执行学校经费支出分级审批办法和财务支出报销规范。

第十五条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分别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包括未取得票据的原因,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按照项目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其使用、奖励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应办理结账手续,结账后项目资金结余可转入项目负责人的预研经费作为后续项目研究经费;无正当理由既不按期结题,又不按时结账的,则项目资金结余收归学校。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辞职、被解聘等情况离开学校的,其已结题科研项目资金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动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自觉接受校内、校外相关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所有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均按此执行,之前已立项的科研项目仍按原有办法执行。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612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