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讲坛】国务院的宪法地位


来源:法学院   |  文字:向超
编辑: 刘晓琪   |  审核:

题  目:国务院的宪法地位
时  间:10月26日(星期三)19:00-21:00
主讲人:王贵松
地  点:38-110室,腾讯会议(556-170-145)
主讲人简介:

    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研究分会常务理事,北京市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教育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学说史、风险行政法等。著有《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等、译有《制宪权》。
讲座简介: 
    国务院的宪法地位形成于1954年宪法,也体现于现行《宪法》第85条。“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的概括性地位,系指国务院可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应当首先确定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的领域,国务院在非执行的领域可以享有一定的自主空间。虽然不能从国务院的宪法地位导出国务院的具体职权,但它能为国务院的权限划出一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