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言文献研究所•学行堂名家讲座
题 目:动词的目的义及其在词典释义中的处理
时 间:2019年10月28日(周一)晚7点
地 点:西南大学8教101教室
主 讲 人:谭景春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讲人简介】
谭景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辞书编纂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辞书学会副会长,中国辞书学会语文辞书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词典编纂、词汇语义学、现代汉语语法。参加了《现代汉语词典》第4版、第5版、第6版和第7版的修订工作,是《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7版修订主持人之一。参加了《现代汉语小词典》第3版、第4版和第5版的修订工作,是《现代汉语小词典》第5版修订主持人。
【内容提要】
动词的目的义是相对于动词的动作义而言的,做出某一动词的动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这一动词的目的义。在词典释义中目的义常常用“为了、以、使”等词引进,可分为制作义、去除义、附着义、使移动、使发声、使变化、使锋利、使美观、自杀义、“表示”义及其他类11种语义类型。有的动词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语义类型的目的义,因此存在着动词目的义的兼类。在词典释义中,根据动作义的特点对含有目的义动词中的动作义的释义有五种处理方式:采用说明描写的释义方式、采用“用××的动作” “用××方式”或“用××办法”的释义方式、采用“用+工具+同义动词”的释义方式、采用“用+工具”的释义方式、采用只释出目的义不释出动作义的释义方式。把目的义的性质归纳为四种:语境目的义、蕴含目的义、词汇目的义、规约目的义,其中“词汇目的义、规约目的义”在词典释义中往往是可以也需要解释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