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现将办理2013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纳税申报对象
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2013年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时间:2014年3月31日以前
三、申报方式(任选一种)
纳税人自行填写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后,报送到以下任一地点进行申报:
(一)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城区二所408室(地址:北碚区天生新村132号)
(二)财务处财税管理科(南区行政楼103室)
四、咨询电话
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城区二所:张建华 68287693
财务处财税管理科:任元明 68253639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填表须知
财务处
2014年3月10日